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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穩定委員會 (FSB) 表示,全球債券,房地產和貨幣市場持續擴張,致使全球的「影子銀行」部門不斷發展壯大。影子銀行在受監管的銀行體系之外提供貸款,彌補了因歐元區銀行業削減放貸而造成的市場缺口。

影子銀行可能會威脅全球的金融穩定,負責協調 20 國集團 (G20) 金融監管的 FSB 表示,「狹義」的影子銀行資金活動在 2015 年上升 3.2%至 34.2 兆美元苗栗民間借貸。2015 年的資料是目前最新的訊息。

除了債券投資基金外,狹義的影子銀行活動還包括了回購和債務證券化市場,以及涉足信貸的對沖基金。

FSB 在年度監測報告中指出,關於影子銀行業的成長,部份是由於歐元區的銀行受不良貸款和監管法規的緊縮所限制,從而削弱了放貸規模。

2007 年至 2009 年的金融危機促使 FSB 監控並提出規則來降低該領域的風險。

FSB 主席 Mark Carney 表示,在我們將影子銀行轉變為有彈性的市場化融資之際,這幫助我們就合適的政策應對做出判斷台北民間借貸

最新資料顯示,比利時、巴西、印度以及荷蘭等國的養老基金和保險資金為追求高收益,正在提高投資影子銀行的份額。

雖然養老基金和保險資金所投資的影子銀行又可以為銀行提供短期融資,不過,這個卡債更生資金來源在市場情況不佳時所帶來的風險也更大。



桃園民間貸款









▲王景玉今(12)日被判無期徒刑。(圖/資料照)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當街殺害女童「小燈泡」的兇嫌王景玉今(12)日被判無期徒刑,但王因患有精神疾病「思覺失調症」,按照《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病患報導名字必須經過同意。對此,衛福部指出,因王景玉案件經過法院判決,因此只要符合事實,不誇大,就可正常報導。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23條規定,「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王景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圖/記者楊佩琪攝)

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科長賴淑玲指出,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病患者的確本來是不能報導的,除非經過同意,但由於王景玉的案件是社會重大案件,且經過法院判決。

賴淑玲強調,針對王景玉案件,法院有判決書,並明確說明案情,因此只要報導不誇大、不歧視,並且根據法院判決事實,媒體就可正常報導。





民間借貸能相信嗎?

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風險也很大,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刷卡換現金、票貼放款、保證借到錢、汽機車借款免留車、免擔保免抵押等等,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

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

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簡便、快速、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從靈活性來看:簡單地說,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只要雙方認可,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就可以承做,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必須有抵押、公證和擔保;簡便性:流程簡便,手續辦理簡單,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快速性: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因為手續簡便,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

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

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對借貸人進行審核,符合借貸條件,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利息、地點,最後就發放貸款。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便利,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也是一個保證,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絕對不能馬虎!

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

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台北民間信貸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刑法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字號: 27年上第 520 號

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在第一條件,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在第二條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此項犯罪,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始能成立。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預定苛刻條件,一俟他人告貸,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

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利息、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以免後續發生問題,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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